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等遭判決撤職、停止任用一年確定,銓敘部與司法院等審定減少六成退休金並須繳回。石木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石木欽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自高等法院院長退休,接任公懲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特任委員長,並於一0九年九月十六日辭職。監察院因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長期不當接觸,於一0九年八月間對其提起彈劾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於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裁定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確定。
根據《法官法》規定,銓敘部審定石木欽的退休金應溯自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始減少百分之六十,並重新計算其退休所得。司法院、高院及公務員退撫基金管理局展開追繳行動,包含溢領的退養金二百一十三萬四百零五元、舊制退休金一百一十九萬七千七百零八元,以及新制退休金七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三筆款項共計四百一十二萬三千九百八十元。
石木欽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侵害其基本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去年一月間判決石木欽敗訴確定,石木欽轉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聲請人並未明確指出裁判所依據之法律解釋如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僅是對法院適用法律結果的爭議,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