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中國大陸籍簡姓女子於一一三年七月間,因與婆家長期失和及生活壓力,帶同兩名分別為九歲與十歲的女兒前往碧潭,誘騙女兒下水導致溺斃,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一一四年判處簡女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簡女丈夫事後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共三百六十萬元,北檢審議委員會考量其在案發前未適時給予妻子精神支持及排解公婆壓力,認其對悲劇發生有部分責任,裁定酌減金額,最終核發兩百一十六萬元。
回顧案件背景,三十六歲的簡女於民國一0三年與台籍丈夫結婚並育有兩女,原本在中國大陸工作,期間曾遭遇投資糾紛導致左眼失明。民國一一一年間,簡女與丈夫返台定居並與公婆同住,卻因語言、生活習慣及管教方式不同,與公婆產生嚴重摩擦,長期處於身心疲憊狀態,終釀成這起倫常慘案。
台北地檢署審議委員會在評估補償金申請時指出,簡女自失明後生活重心全在家庭,然其丈夫在面對妻子身心疾病及公婆給予的壓力時,未能提供實質的情緒慰藉或解決生活衝突。委員會認為,丈夫的漠視與不作為,間接促成簡女產生殺子報復的犯罪動機。因此,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決定酌減補償金額四成,僅發給二百一十六萬元。若申請人不服此裁定,仍可申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