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間新北市板橋區發生冷氣從十七樓墜落砸死黃姓女大生的悲劇,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五日進行二審宣判。金耀冷凍空調公司負責人劉智輾因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以新台幣八百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且全數賠償完畢,獲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而實際安裝的李姓工人因迄今未與家屬和解賠償,遭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二年徒刑。
全案發生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當時就讀政治大學的二十一歲黃姓女大生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捷運新埔站旁的公車亭等候公車時,突遭自十七樓墜落的直立式窗型冷氣機砸中,送醫後不治身亡。
檢方調查指出,金耀公司負責人劉智輾與工人李建邦為承攬關係,當天李男獨自前往安裝,但他不僅缺乏安裝該型號冷氣的經驗,過程中還曾打電話向老闆及公司師傅詢問安裝方式。劉智輾明知李男能力不足,且高樓安裝冷氣風險極高,卻為節省人力費用未派員協助或給予充分指導與監督,最終導致李男未確認冷氣機是否固定即鬆手,釀成悲劇。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劉男則否認,且兩人均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在一一三年五月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李男二年、劉男一年六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僅就科刑部分進行審酌。
合議庭認為,劉男身為空調公司負責人,具乙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卻輕率指派不適任人員進行高風險作業,本應嚴懲。但考量劉男於二審時終知坦承犯行,並以八百萬元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且全數給付完畢,展現悔意並盡力彌補損害,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六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宣告緩刑二年。
至於工人李建邦部分,合議庭審酌其過失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造成家屬無可挽回的傷痛,且迄今仍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任何損害,未獲得家屬原諒,自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刑或宣告緩刑,認定一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二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