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被控傷害致死案 纏訟22年 冤獄1642天 無罪確定

本報綜合報導

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二十多年前涉鬥毆造成一死被判九年定讞,而後歷經再審判無罪、再更一審判有罪、再更二審又判無罪。最高法院五日以罪疑唯輕、無罪推定駁回檢方上訴,劉無罪確定。

劉正富於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入獄服刑,二0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假釋出獄,共在監一千六百四十二日,獲判無罪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以每日補償三千元至五千元計算,約可獲得補償四九二萬六千元,最高可獲補償八二一萬元。

全案起因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感情糾紛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心有不甘向周姓男子哭訴,周男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十八人,約林聖賢八月二十日凌晨談判,對方約來包括死者包男等八人。

周男陣營人馬下車後,便持鐵條、棍棒等追打林聖賢等人,其中包男遭打致重傷,送醫不治。

案發後八個月,林姓少年舅舅劉正富被多名死者友人指認涉案,劉矢口否認到場參與。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二十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九年,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期間,劉正富親友不斷提出他不在場證明,全案經檢方三度提非常上訴遭駁回,冤平會則協助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再審後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發回。高雄高分院再更一審依傷害致死罪改判八年四月徒刑,劉正富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再更二審宣判,法官以指認程序有違規等理由,判劉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昨天駁回檢方上訴,劉無罪確定,纏訟二十二年的官司終於落幕,劉可聲請刑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