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前消防局長李明峯涉與消防設備廠商業者楊詠琪收受同業曾姓業者賄賂,以高壓細水霧機組車輛等牟利三二0萬元。李、楊二人遭起訴後羈押禁見,日前二人均聲請撤銷羈押,惟台南地院認二人雖坦承犯行,但關係密切恐有互相迴護之虞,且二人掌握相關捐贈人資訊,開釋在外恐影響後續審理,裁定駁回。
李明峯表示,雖然其擔任消防局長十五年,但與人往來也均基於一般公務,沒有政商關係或錯綜複雜人脈,且目前其涉貪汙治罪條例,以往交往人士亦是避之唯恐不及,又有誰人甘冒犯罪風險,協助脫逃?另也自陳過往出國紀錄均為公務,資力不能支撐其逃亡。
本案李也坦承犯行、事證資料應已鞏固,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而影響司法審判追訴可能,其也沒有類似犯行紀錄,審理階段遭人身自由限制,顯有輕重失衡之虞,原禁見處分也未說明必要原因,違反比例原則。採限制住居、禁止接觸共犯或證人、定期向警局報到等方式,均可達到防止串證目的,聲請撤銷羈押。
楊詠琪辯護人則指出,原處分認楊社經地位佳、從事國外採購業務,認楊有能力逃亡,但無具體事證顯示楊女相關計畫。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可透過限制出境、電子監控或定期報到等侵害較小手段達成,無須採取最嚴重的羈押處分。而楊女至親均在台灣境內,其生活重心、社會關係也均在國內,有固定居所,偵查中主動配合調查已有悔意,無拋棄家庭隻身潛逃之虞。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楊、李二人雖坦承犯行,然而就犯罪相關細節及利益分配情形仍有避重就輕、違背常情情況,李、楊二人關係甚密,交保在外有相互迴護風險,且兩人均掌握相關捐贈人身分資訊,開釋在外或未禁止接見、通信,均有串供風險。
二人所犯重罪,除有逃亡之虞外,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風險,不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進行,認李、楊提起準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