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士林分局警備隊前警員陳信安,勾結遭免職的前基隆市警員張晉維及共犯林博涵、丘翊廷,三度以冰糖、白糖調包愷他命毒品的「黑吃黑」手法牟利。台灣高等法院十七日二審宣判,認定陳信安部分犯行具減刑事由,改判四年十一月徒刑,其餘三人上訴均遭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張晉維曾任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民國一一0年間即曾假藉辦案侵吞詐團款項一百二十萬元,並在三起毒品案中以「假緝毒、真侵占」手法牟利,同年三月遭警政署免職,一審被判五年六月徒刑。最高法院於一一四年五月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等罪,判處張晉維六年八月徒刑定讞。然而張晉維免職後重施故技,找上需要辦案績效的警專學弟陳信安「各取所需」,再度藉查案侵吞毒品。
陳信安自一0八年起任職士林分局警備隊,為追求辦案績效與張晉維達成協議,夥同林博涵及丘翊廷,仿照掉包毒品手法犯案。具體分工上,先由丘翊廷或林博涵假扮毒品買家,向毒販約定面交愷他命,陳信安於交易時以警察身分現身盤查,假買家則趁機以預先摻有微量愷他命的冰糖或白糖調包真毒品,再交由張晉維販賣牟利。
四人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一二年一月五日及一月十七日,分別在台北市及新北市以此手法得手三次,調包愷他命合計約一點三公斤。總計全案犯罪所得逾一百七十二萬元。
新北地檢署在偵結起訴時,曾痛斥陳信安身為執法者卻自甘墮落,重創警譽,對陳、張二人分別求處十二年及十五年重刑。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考量各被告認罪,予以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陳信安五年二月徒刑、張晉維五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十七日宣判,認同陳信安在偵查階段自白具實質貢獻,應予減刑,改判四年十一月,其餘被告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