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男一名梁姓女子前與楊姓男友交往,兩人感情破裂後,梁女為掌握楊男行蹤,竟在其車輛底盤下安裝定位追蹤器,監控楊男行蹤長達八月,還將楊男行蹤發布至臉書,直到一一四年七月楊男才發現車子被動手腳,立即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梁女有期徒刑四月。
梁女與楊男曾是男女朋友,社會活動等資料屬於個資法保護範疇,梁女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不得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然而梁女為掌控楊男行蹤,一一三年十月間至楊男歸仁住處,將GPS定位追蹤器裝設在楊男轎車底盤,透過該裝置追蹤楊男車輛位置、停留時間、動向等,蒐集楊男相關動向等還發佈在臉書社群。
一一四年七月楊男發現相關貼文察覺異狀,檢測車輛發現定位裝置也立即報警提告。警方查扣GPS定位追蹤器也通知梁女到案,梁女到案也立即坦承透過定位裝置追蹤楊男行蹤,訊後也被警方依違反個資法法辦。檢方認梁女涉刑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自一一三年十月至一一四年七月間,梁女持續蒐集楊男個人資料、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接續侵害楊男法益,兩罪存在競合關係,從重依違法個資法處斷。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梁不思理性面對二人感情糾葛,擅自裝設定位追蹤器掌控前男友行車活動,長時間監控侵害男方隱私權,考量梁女犯後已坦承犯行,衡量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迄今未獲得楊男諒解等,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