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信總刑期73年 再加7年10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冒用縣長林姿妙助理名義詐財案再有新發展,繼前案十七名被害人獲賠六千五百萬元後,高等法院三十一日針對新增的第十八名被害人案件,將一審依詐欺罪判處的一年十月徒刑撤銷,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七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許智信前案詐騙十七人部分,已有七件詐欺罪判刑二年六月定讞並入監執行,另十件更一審被認定為貪污罪,總刑期達七十三年二月,尚未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許智信於一一二年三月至九月中旬,向宜蘭縣一名張姓餐廳女老闆佯稱,縣政府有辦公室物品、離島物資等小型採購標案,該類標案不對外招標,可私下投資獲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張姓被害人共分十次交付合計七百零九萬五千元款項,許智信收受後用於清償自身的債務,事後雖陸續償還部分款項,仍積欠一百九十萬元。

檢方原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名起訴此案,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智信係利用與林姿妙來往互動中展現的人脈關係取信於張女,與其擔任縣府公共造產專員之職務並無關聯,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於一一三年九月改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一百九十萬元沒收。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三十一日認定許智信行為構成貪污罪,一審判決有所違誤,因而撤銷改判。

許智信另涉詐騙十七人、得款六千五百萬元部分,宜蘭地院認定其以公共採購為餌行騙,依十件貪污罪、七件詐欺罪合併判處十二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僅構成刑法詐欺罪,輕判四年十月。最高法院先將其中七件詐欺罪判決定讞,許智信已入監執行應執行刑二年六月;另十件則因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於今年二月認定此十件仍為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七年二月至七年十月不等徒刑,總刑期七十三年二月,褫奪公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