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區秦先生問:近日親友接獲警調人員通知,以證人身分通知前往做筆錄,不料筆錄做完後卻立即被改為嫌犯繼續做筆錄,還不允許該友人離開。請問相關程序是否合乎規定?證人做完筆錄如有嫌疑警調人員能夠立即逮捕嗎?
答:部分警調先用證人身分通知做筆錄,後當場轉換為被告,如當事人沒有拒絕,程序上即合乎規定。以秦先生例子而言,若當事人已表達離開意願,警調人員就不適合當場再要求當事人留下。
雖然警調在偵辦犯罪,但說出「你還不能走」,甚至阻止民眾離開,可能就有私行拘禁及強制罪疑慮,警調人員也恐會吃上刑事官司。若民眾已表示離開意願,警調人員盡量不要強人所難,還是要讓人家離開,未來針對嫌疑人部分,再以電話或通知書請民眾以被告身分來做筆錄,合乎程序規定也能避免因誤會吃上官司。
最後,不論證人也好、嫌犯也好,當下不是通緝犯或現行犯被逮捕中,或以檢察官或法官核發拘票拘提中,應避免「作勢不讓人家走」這樣容易招致誤會的行為,警調人員是國家公務人員不是黑道,國家代表隊處理事情應依法依規,不是把民眾找來「茶行」的流氓喔!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