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性侵高中同學 辯你情我願法官打臉判3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現役軍人前年八月間以烤肉為由邀約高中女同學,張將女子帶回住處玩貓,但不顧女子拒絕推阻,強行脫去女子衣褲,性侵得逞。一審時,張男否認犯行,強調雙方合意,還說詢問性行為時,「女子笑著說不像是調戲」,法官認為,不容自我解讀「欲拒還迎」,依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二審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張姓現役軍人與女子是朋友關係,兩人在網路上透過IG認識,曾是高中同校同學,張男在前年八月二日下午邀約女子,還駕駛汽車至苗栗縣苑裡鎮搭載女子前往其友人位在台中市大甲區的住處烤肉,當天傍晚結束後,先載她去文具行買文具,接著邀她到住處玩貓,沒想到阿雄竟趁機將小花抱到床上,用雙手壓制,不顧她口頭拒絕、試圖將他踢開、以手推拒,還呼他巴掌,仍撫摸小花胸部,強制性交得逞。

女子當天深夜返回友人住處後崩潰痛哭,告知遭遇,由友人父親致電女子父親,再將張男叫至友人住處談話,隨後報警處理。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當時雙方是「你情我願」,女方過程中未表示拒絕,還說詢問女子是否發生性行為時,女子「笑笑的說不行」、「感覺像是調戲而不是表達不願意」。

法官審認,根據雙方IG對話紀錄發現,案發後張男多次傳訊詢問女子狀況,女子都未回應,若雙方為合意性交,無法合理解釋女子態度為何急速冷淡。此外,張男在警詢、審理時都坦承曾詢問女子可否發生性關係,女子都拒絕。法官認為,未取得女子「有效同意」即屬違反意願,不容張男自我解讀為「欲迎還拒」,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依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

張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一審量刑適法,二審審理期間,張男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駁回張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