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斷橋釀6死二審宣判 4廠商有罪工地主任獲緩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於一0八年十月一日斷裂坍塌,橋體壓毀橋下三艘漁船,造成六名外籍漁工罹難,十二人受傷,為國內首宗非天災所致的橋梁崩塌重大公安事故。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三十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四名廠商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至二年不等,其中吳姓工地主任獲緩刑五年宣告,但須支付公庫二十五萬元;另方姓、黃姓前經理歷審均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被告共六人,包含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方姓、黃姓前經理、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及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一審宜蘭地方法院於一一三年五月八日宣判,認定林姓負責人、吳姓工地主任、邊姓副總經理及陳姓現場負責人等四人,負有按圖承造及監督義務,卻疏於注意而未按圖施工,導致吊索端錨系統防水效能不佳,判處林姓負責人一年六月徒刑,吳姓、邊姓、陳姓三人各判二年徒刑。方姓、黃姓前經理則獲判無罪。

高院合議庭強調,驗收僅係完成工程契約的必要行為,驗收通過不等於工程不存在瑕疵,無從排除驗收過程的疏忽,四名廠商辯稱驗收合格即無過失等語,不予採信。高院審酌吳姓工地主任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能坦承犯行,故宣告附負擔緩刑;其餘三名被告經二次國家級專業機構鑑定,仍否認過失,請求宣告緩刑均未獲准許。被害人所受損害皆已由國家機關代為填補,港務單位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償,訴訟進行中,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告。

至於方姓、黃姓前經理無罪部分,高院指出一審判決已周詳論述,無論依據當時法令及委託維護契約內容,皆不足以認定二人構成犯罪,檢察官上訴未舉出新補強證據,僅就各項法令提出不同解讀,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