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性侵未遂案檢不上訴 陳宣裕不服提上訴拚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性侵、猥褻六名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於四月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的刑度。台灣高等檢察署於上訴期限五月二十日屆滿前宣布,研議後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背法令情事,就被告有罪及無罪部分均不提起第三審上訴,期判決早日確定以利執行。但NONO不服有罪判決,則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力拚無罪。

全案起源於一一二年間的「MeToo運動」,多名女性挺身指控NONO涉及性騷擾、猥褻乃至性侵。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NONO利用藝人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被害人,於民國九十七年至一0二年間,分別在住處、飯店、車上等地,對六名女子涉犯三次強制性交、二次強制性交未遂及二次強制猥褻罪,共計七項罪名,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僅認定其中一案成立。判決指出,NONO於民國一00年間參與電視節目錄製後,主動聯繫一名女性被害人並表示可開車載送返家。被害人原予以婉拒,但考量NONO為演藝圈知名前輩而同意上車。NONO隨後將車輛駛至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因被害人不斷掙扎、求饒,NONO始作罷而未得逞,一審認定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其餘六項被控罪名,因檢察官舉證不足,法院判決無罪。

檢方針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NONO則對有罪部分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無濫權或失之過重,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經研議二審判決理由,無罪部分未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所定可上訴第三審之要件;有罪部分亦難認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因此就被告有罪及無罪部分均決定不提起上訴,盼判決早日確定以利執行。但NONO則是委任律師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全案進入第三審審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