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成恐怖情人 不顧保護令散布私密照、恫砸車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郭姓男子不滿與前女友分手,無視女方申請的保護令,自一一三年十一月至一一四年六月間持續恐嚇騷擾女方,傳送要砸女方攤車、身上多幾個洞等恐嚇訊息騷擾,還將兩人過往私密影像傳給女方母親威脅公開等,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違反保護令、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性影像等,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拘役部分應執行七十日,全案可上訴。

郭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持續糾纏,女方不堪其擾,一一三年五月間還將女方私密性影像以LINE傳給女方母親等。同年女方申請保護令,台南地院一一三年六月核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明確禁止郭男對女方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且不得進行騷擾、通訊,並應遠離女方住所及工作場所至少一百公尺。

然而郭面對保護令限制仍視若無睹,接續騷擾、恐嚇等行為,利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恐嚇訊息,威脅「我會把私密照印出來丟去公司」、「你夜市那台車我今天一定去砸」、「騎車的時候注意有沒有煞車」等,恫稱「遇到了就認命點,頂多雙方身上多幾個洞而已」,也讓女方日夜生活在恐懼中,只能報警求助。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郭接續傳送騷擾恐嚇訊息,同時違反保護令並涉嫌恐嚇等,從重依違反保護令處斷,根據郭男騷擾紀錄,認郭於保護令期間共計違反限制四次。審酌郭男漠視法院保護令的實質意義,以騷擾、恐嚇手段侵害他人、交付性影像等行為屬實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女方達成和解等,違反保護令四次各處拘役廿日,合併應執行拘役七十日,傳送私密影像部分,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