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與丈夫邱裕明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一百四十八萬餘元,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均判有罪,夫妻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冉齡軒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夫邱裕明處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
判決指出,冉齡軒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當選連任台中市第三屆市議員後,夥同經營葬儀社的丈夫邱裕明,以虛報人頭及浮報薪資方式詐領補助。二人將葬儀社李姓臨時工列為公費助理,向市議會申報並掌握其薪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詐領薪資;另將詹姓等正職助理低薪高報,例如實領月薪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卻向議會申報四萬五千元,助理領薪後須繳回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差額。林姓助理於一0八年二月底離職,冉齡軒仍持續申報,林姓助理將入帳的二萬八千餘元繳回。檢方統計自民國一0七年至一一一年查獲時止,詐領總額一百四十八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
法院認定,二人詐得款項部分用於服務處開銷,其餘支應私人花用,包含供養信仰師父、辦理消災法會、支付就讀大學兒子的生活費及到高雄遊玩的停車費,甚至改裙子、購買充電器、手機保護貼,以及葬儀社採買素菜、拜拜水果、環香等雜支。
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宣判指出,冉齡軒向議會不實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薪資清冊等公文書,犯案期間非短,危害人事預算控管及民眾對民意代表信賴。考量冉齡軒偵查中坦承主要犯行並繳回所得,判處四年、褫奪公權三年;邱裕明否認犯行,判處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較一審二年四月加重。一審、二審均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