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定讞 惡保母無期、妹判18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姓姊妹虐待致死案,最高法院二十三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對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量刑均無違誤,依法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年僅一歲的男童「剴剴」,自一一二年九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長期對男童施以毆打、綑綁四肢、遮蔽雙眼、限制行動、冷水洗澡及餵食隔夜泥狀飯菜、燒焦食物等殘忍虐待行為。男童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身體不適送醫,翌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歷審法院認定,劉彩萱利用專業保母身分及幼童無力反抗的處境,長期反覆施以非人道凌虐,犯罪情節重大,並認定具有「以虐取樂」特性;劉若琳則負責執行、看管及協助相關虐待行為,兩人共同犯罪責任明確。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十八年徒刑;檢方認為劉若琳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被告也提起上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審酌後指出,二審依卷內證據、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綜合判斷,犯罪事實認定並未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量刑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駁回檢察官以及被告上訴,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十八年徒刑全數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