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嘉義沈姓男子於去年二月間觀看中正公園觀看賽事轉播,眼見中華隊在十二強中奪勝,拿著鞭炮就要在會場燃放,現場為警方驅離,不想沈男卻至附近華南銀行分行自動化服務區內點燃長串鞭炮,為警方依放火未遂法辦,嘉義地院一審判處審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沈無放火犯意,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一一四年二月間,沈於嘉義中正公園觀看大螢幕賽事轉播,見中華隊奪冠線場欲燃放鞭炮慶祝,遭現場維安警方制止驅離,後沈移至附近華南銀行提款區點燃鞭炮,過程約九秒。檢方認沈具放火不確定故意,依法起訴。案經嘉義地院審理,認沈是為慶祝球賽勝利而放炮,且與華南銀行無仇恨糾紛,無縱火動機。
沈男將鞭炮平鋪地面,並無堆疊加劇火勢或對其他設備額外點火,鞭炮燃盡熄滅,熱能僅能燒燬鞭炮本身,客觀上無法延燒至建物,判決沈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沈行為雖不當,但放火罪屬重罪,須以具備「燒燬建物之故意」為要件。檢方未能提出積極事證證明其有放火犯意,依無罪推定原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