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黑心蛋品 萇記老闆更一審判2年8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萇記泰安蛋品公司負責人李春明涉嫌回收通路退回的即期、逾期及退貨蛋,重新包裝並打印不實製造日期後販售;另將逾期、發霉及長蟲蛋製成液蛋出售。高等法院更一審二十五日改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李春明自民國一百年間至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與員工共同回收各通路退回蛋品,混入洗選後的新鮮盒裝蛋重新包裝並打印虛偽製造日期,再販售予全聯、大潤發供一般消費者購買。此外,回收的逾期蛋、長蟲蛋、發霉蛋,以及破蛋、裂蛋等也被製成蛋黃、蛋清、全蛋及混合蛋液,販售予乖乖、家樂福等業者。

本案一審判李春明三年徒刑、併科罰金六百萬元,兒子李智堯判一年六月、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二審認量刑過輕,改判李春明三年六月、李智堯一年九月,萇記泰安及泰頂山農產品公司分別科罰金二千五百萬、一百萬元,並追徵、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其後僅就李春明部分撤銷發回,其餘部分確定。

更一審認定,李春明涉犯《食安法》販賣變質、腐敗及逾有效日期食品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法院並認為,原審將相關犯行論以四罪,以及未適用後來制定、修正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均有不當。

法院另指出,本案自第一審繫屬後已逾八年仍未判決確定,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量刑時並考量李春明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已與乖乖和解並賠償損害,以及其家庭、經濟等情況,最終判刑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