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三十四歲吳姓女子去年因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涉嫌先後悶殺九歲兒子、八個月大女兒,再持刀自戕獲救,一審判處應執行三十年徒刑,吳女不服量刑上訴求減刑,台中高分院認為手段殘忍、家屬創傷無從回復,且損害尚未獲填補,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吳女與劉姓丈夫去年二月間開始談論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雙方關係緊張,同年清明連假期間,兩名孩子前往夫家小住,四月六日晚間,吳女下班後前往夫家希望帶回二名孩子,雖苦苦哀求,夫家仍只讓她帶走九歲兒子,吳女因此萬念俱灰,萌生帶著孩子一起走的念頭,隔天清晨六時許,吳女趁兒子熟睡,以枕頭悶住口鼻導致窒息死亡。
上午九時許,她又前往保母住處謊稱要帶女兒去打預防針,接回家後同樣以枕頭悶死,直到劉男察覺情況有異通知鎖匠開門,卻發現房門遭嬰兒床堵住,破門後才驚見二名孩子已明顯死亡,吳女則在房內自殺未遂。
吳女落網後坦承犯行,主張有精神方面問題,精神鑑定認為,她案發前承受離婚、工作及育兒等多重壓力,情緒狀態接近重鬱發作,但仍能辨識行為違法,認定吳女殺害兒子後,仍能傳訊替兒子請假,並編造理由將女兒帶走,顯示犯案時仍具有辨識及控制能力,不符合減刑要件。
苗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判處十九年、十八年十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三十年,吳女上訴主張量刑過重請求酌減刑度,台中高分院二十八日審認,原審量刑已審酌相關情節,並無不當,認定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