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調北京 女業務員告贏荷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荷蘭皇家航空吳姓女業務員不願被調往中國大陸北京工作,遭台灣分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吳女不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二審認定荷航片面更動工作地點,判決吳女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荷蘭皇家航空公司民國一0五年間,決定把大中國區銷售業務改組集中至中國北京。

年資二十六年的吳姓內勤女業務員指出,公司人事主管一0五年六月要求一週後回覆是否願到北京工作,她回覆無意願,但公司同年七月仍將她調職北京,並寄存證信函要求她九月到職。

吳女拒絕調職北京,荷航台灣分公司以她「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她不服,提起確認雇傭關係訴訟。

吳女主張,公司因營運需要,才有權變更所屬地勤人員工作地點,且調動地點以台灣為限;且荷航未提供住宿,沒提供返鄉探親假,只提供有限制使用條件的機票,須另購機票才能回家,形同減薪。

荷航抗辯,為求永續經營、重整全球經營模式,調動吳女是營運必要,勞動契約從沒說工作地點「僅限台灣」,且已電匯二十三萬法定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荷航解雇合法,但要給付吳女一萬四千元未休假薪資補償差額。二審高院指出,台北、北京非一日生活圈,往返一趟機票費就占吳女五分之一月薪,何況沒租屋補貼,明顯是勞動條件不利的變更。

高院認為,員工手冊規定「地勤人員工作地點可能位於台灣任何地方」,明訂地勤人員工作地點以台灣為範圍,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荷航須從一0五年九月起至吳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七萬六千餘元薪資,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六千多元至勞退專戶。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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