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陳時中、吳秀梅求償百萬 反萊豬醫師蘇偉碩敗訴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反萊豬醫師蘇偉碩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間發表食用萊克多巴胺殘留豬肉可能會導致人體危害等言論,被衛福部認定散布不實言論,向檢方告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案經檢察官不起訴後,蘇偉碩反過來對時任衛福部長的陳時中、食藥署長吳秀梅提告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一審北院判二人免賠,二審高院十七日維持原審見解,駁回蘇的上訴及追加之訴,全案確定。

蘇偉碩主張,他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間發表食用萊克多巴胺殘留豬肉可能會導致人體危害言論,引用文獻資料雖然有誤,但非憑空虛捏。當時陳時中、吳秀梅時任衛福部部長、食藥署署長,竟以食藥署名義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發布新聞,指他言論危言聳聽,並依食品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對他提出告發,除時中於一0九年十二月間受訪時仍表示,如果他認錯,可考慮不提告等語,均侵害個人名譽權,因此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本息。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陳、吳二人免賠,蘇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蘇偉碩發表於臉書、YouTube、新聞媒體及立法院公聽會的言論,其中關於「萊劑促動老鼠 TAAR1 的活(毒)性,可能是搖頭丸的二百五十倍」所引用原論文實驗數據誤植,實際應係「搖頭丸(MDMA)的零點二五倍」。食藥署查證後針對此攸關公眾食安之議題及時提供正確資訊,發布新聞對外澄清、接受媒體訪問時之受訪內容,目的在避免民眾誤解而過度恐慌,核屬執行職務所為,且無不實,亦未對蘇偉碩為不堪之侮辱性言詞,難認屬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合議庭在十七日駁回蘇的上訴及追加之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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