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重傷 保母虐癱1歲童 改判2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洪姓保母照顧一歲十一個月大女童期間,因情緒失控朝她攻擊、劇烈搖晃釀腦出血、手腳骨折,導致腦損遲緩重傷,檢方起初僅依過失傷害起訴。法院一審雖認定應為蓄意虐待,卻礙於無法變更起訴法條判洪無罪;二審則認為變更起訴法條合法,撤銷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洪二年,可上訴。

洪女一一0年一月二日照顧女童期間,對方受傷腦出血、右肱骨骨折及腦水腫,因中樞神經受傷、腦損等,釀右側肢體運動神經障礙,右手、腳五趾永久機能喪失,涉嫌過失致重傷害。

台中地院一審根據醫院鑑定,發現女童頭部有遭劇烈撞擊或搖晃,是由成年人對她蓄意攻擊、用力拋摔撞擊導致;且還有右肩關節脫臼、肱骨骨折,都不是從椅子上跌落會造成的傷勢,有高度受虐情形。蒞庭檢察官也以補充理由書,改主張洪女對未滿二歲女童故意為傷害行為致重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

但一審說,檢方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和《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兩罪非同一事實,礙於不得變更起訴法條,僅能就檢方起訴洪過失致死部分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檢方起訴洪女疏忽,和二審認定她用力劇烈搖晃女童,是針對同一被害人,侵害身體法益、時間地點相同,僅是疏失或故意傷害之別,且一、二審都已告知洪女犯故意對兒童傷害罪罪名,已確保其攻擊防禦及辯護權,避免衝突性裁判。

二審認為一審蒞庭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合法,應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論處。另洪女已賠償對方家長一百萬元、當庭道歉,考量她是一時情緒不穩導致,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她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