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逾千萬最重關10年

行政院會九日通過打詐新四法,院長陳建仁(中)主持記者會說明法案內容,會後與副院長鄭文燦(右)、政務委員羅秉成(左)握手致意。 (中央社)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九日通過打詐新四法,主要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詐欺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最重可處十年徒刑。除提高假釋門檻,且三犯詐欺者禁假釋,也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

行政院會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四法重點之一是加重詐欺刑責,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一千萬元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同時在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三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草案並訂定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斷絕犯罪誘因;在假釋方面,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此外,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解釋,上述偵查手段對隱私干預愈嚴重,發動門檻愈嚴格,且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與救濟規定,且也有資料保存及銷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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