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雪梨奧運跆拳道銅牌得主紀淑如曾被何姓女子控告介入感情,並在任職高雄市刑警大隊時濫用職權,但經警方督察組查出何女指控不實,紀淑如反控何女誣告,雄檢依誣告罪嫌起訴,一審何女被判刑四月:二審認為何女所為不符誣告要件,改判無罪,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何女在民國一一0年八月向高雄市刑警大隊督察組提出檢舉,指稱紀淑如在診療中誘拐其丈夫龔姓男子,她還直指紀淑如與其他男性刑警對其做不當盤查。案經督察組仔細調查,督察組發現何女指控不實,最終以查無實證簽結全案。
事後紀淑如反控何女誣告,高雄地檢署認為,何女非龔男配偶,卻虛構不實事件指控,意圖使紀淑如受懲戒處分,遂依誣告罪嫌起訴何女。一審何女辯稱,她向警方檢舉的目的是希望警方對紀淑如進行道德勸說,並無意讓紀淑如受懲處。並強調在陳述中未指明具體人名,但合議庭並不採納何女說詞,將何女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且不得易科。
何女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何女仍堅稱自己無罪。法院表示,誣告罪必須符合向有管轄權的公務員具有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因此,儘管何女的投訴內容可能虛假,但只能使告訴人遭受行政懲處,無法讓告訴人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制定的懲處,因此,認定何女不構成誣告罪,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經審理,合議庭認為二審判決妥適無違失,檢察官的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何女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