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屏東縣佳冬鄉一名吳姓男子在一一一年間懷疑鍾姓鄰居毒死他栽種的荔枝樹,持刀刺死鍾男,並砍傷鍾男的兒子及太太,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將他判處合併執行十七年有期徒刑,但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十九日二審宣判,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仍維持十七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吳姓男子於一一一年十月間因懷疑鄰居鍾姓男子毒死其種植的荔枝果樹,在飲酒後騎機車至鍾男住處,拿西瓜刀揮砍鍾男,使鍾男左頸部等處受傷,鍾男經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鍾男的兒子及太太陳姓婦人見狀上前阻擋,吳男仍持西瓜刀揮舞,致陳婦右手拇指撕裂傷併皮膚缺損併指甲脫落、右手食指撕裂傷併肌腱斷裂、左手拇指撕裂傷併皮膚缺損等處受傷;鍾的兒子左手食指撕裂傷併肌腱斷裂,屏東縣枋寮警分局逮獲吳男後依殺人等罪送辦,警方並對吳男施行酒測,酒精度達0.153毫克,檢方依殺人、公共危險、傷害等罪起訴。
吳男在屏東地院審理時,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為責任能力鑑定,認被告有酒精使用障礙,且輕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不佳,但被告案發時並無辨識、控制能力顯著下降,故該案無不罰或減刑規定之適用。另斟酌吳涉殺人及傷害犯罪所生損害、犯罪所用手段,甚為嚴重。另審酌被告犯後就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部分坦承犯行,但否認殺人、傷害部分犯行的犯後態度,被告雖有意賠償,但告訴人、被害人家屬均拒絕,合併判處十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