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越南籍外配吳小姐15年前嫁到台灣,育有2子,是位職業婦女,她於次子出生不久後,被診斷出「漸凍症」,隨著疾病的進展,四肢慢慢萎縮無力終至無法活動,只能臥床由看護照料,約1年前開始呼吸及吞嚥困難,使用陽壓呼吸器以及胃造口。吳小姐後來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最終生命依其自主意願,圓滿達成善終。
台南市立醫院家醫部醫師孫文榮表示,吳小姐是他先前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服務的個案,2020年6月醫療團隊來到吳小姐的家,在宅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及註記。經由2位醫師到宅判定合於法定條件,加上2次緩和團隊到宅家庭會議,完成法定程序。於2021年1月按照吳小姐的預立醫療決定,緩和團隊到宅協助撤除陽壓呼吸器並和家屬一起陪伴到最後的生命終點。
孫文榮說,若未採「預立醫療決定」,病人吳小姐可能還要經歷插氣管內管的過程,才能依安寧緩和條例判定已屬生命末期階段而撤除呼吸器。對個案而言,生命能依自主意願完成善終,且全程在宅完成,減少進出醫院所帶來的不適,可謂圓滿重要的關鍵。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實施,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律,滿20歲意願人在意識清楚時,經醫療團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註記在健保卡內才生效。再經2位專科醫師判定符合末期病人等5大臨床條件及2次緩和團隊會診,即可依病患「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執行撤除維持生命治療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步驟,達善終目的。
他說,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實行前,國內的善終法案只有安寧緩和條例,當有2位醫師判定已到生命末期時,才能按照病人事先簽囑的意願書或家屬代為簽立的同意書,撤除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案的通過,對於新增加包括65歲以上重大傷病且符合安寧收案條件等4大類的疾病患者及家屬而言,提供了另一條善終的道路,且自今年7月1日,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