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雇員詐補助款 繳回獲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和平區公所三十一歲王姓約雇員利用申請中低收補助系統沒複審機制漏洞,將不具低收資格的父母、弟弟名義,向社會局詐領補助款一百三十萬多元;台中地院考量,王犯後向廉政署自首,繳回不法所得且全部認罪,依五個貪汙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二年,緩刑三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王男一0八起在和平區公所民政課擔任約雇員,他發現中低收入戶補助缺乏複審機制,利用該漏洞自一0九年十一月起,以未具低收資格的父母、弟弟名義,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資料三人個資,詐領低收補助資格。

檢方查出,王再印出一0九年十二月,及一一0年一月至五月的「高中職生活補助」、「家庭生活補助」清冊,自己蓋章再逐層由公所課長、秘書及區長核准,一共向台中市社會局詐領補助一百三十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元,款項分別撥入父母、弟弟戶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