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蔡丞柏在一一一年參與台中市太平區德隆里長選舉,明知里內新德隆社區過去未曾辦過中秋餐會,但他仍委由該社區管委會主委,舉辦中秋餐會,蔡花二萬在社區外準備一百人的餐點,提供炒麵、豬血湯等給住戶食用,蔡與助理穿背心到現場拜票,更一審宣判,改判一年一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
蔡丞柏不服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在今年七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三十一日審結宣判,撤銷原判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認定蔡對該選舉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判刑一年一月、褫奪公權三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