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王先生問:我前不久發生車禍,我騎機車行經一個交岔路口,路口前方的道路在我車行方向的右前方,因此行經該路口時,我是向右前方行駛,此時我左前方有一輛機車,也是向右前方行駛,我們二人相差一個車輪的距離,但對方突然快速接近我,兩車的側邊就撞在一起,相撞時我的機車已經在左方那輛機車的前方一些了。事後,我等到警方的初鑑表下來,寫我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寫對方車輛向右偏斜行駛,我拿給懂法律的朋友看,朋友說我和左邊那輛車都有責任,請問確實是這樣嗎?
答: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筆者不太清楚王先生當時的實際行車狀況如何,但根據王先生的描述,二車發生撞擊前,王先生的機車在對方機車前輪的後方,二車發生撞擊後,王先生的機車又在對方機車的稍前方處,由此推出二車的車速應當差不多。而當時二車都是往右前方的方向前進,王先生的機車係往遠離對方的機車方向前進,而對方機車是往接近王先生的機車方向前進,由此看來對方機車的可歸責性較高。
而王先生在撞擊前,行駛在對方的機車後方,理應可以看到對方機車的行向,因此王先生是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或二車未保持安全間隔的疏失,應看二車當時的間距多少而定。當二車保持在超過五十公分的安全間隔內行駛時,二車均無違規,但自二車的間隔少於五十公分時起至發生撞擊時為止,就要看這段期間花了多少時間而定了。一般而言,車輛駕駛人的合理反應時間在兩秒內,如果二車間距自少於五十公分時起至發生撞擊時止,超過二秒,則王先生應該有能力採取閃避措施,但未閃避,很可能就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間隔的疏失,反之如果不足二秒,王先生即可能並無任何可歸責的肇事因素。
以上僅為筆者粗略的判斷,王先生過失責任的有無,還須待擁有詳細資料的法院才能做出精確的判決,附此敘明。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