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林先生問:二年前有朋友簽發自己的支票向我借錢,說好半年後會還錢,票期就開半年後,結果半年到卻要我再緩一緩,並稱一定會還,後來對方竟黃牛並躲起來。我就把支票向銀行提示,遭以存款不足退票,就在三、四個月前,我就用支票告他還錢,他仍然沒出面,只寫一份答辯狀說票期超過一年,他不給錢了。法官竟然判我敗訴,前幾天收到判決書,請問我怎麼才能要回款項?
答: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很重要,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證據可能會消失或變得不可靠,導致當事人難以有效地證明其主張,且為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長期未解決的法律糾紛會消耗司法資源,並影響司法效率,各國法律都設計了消滅時效制度以促使當事人須及時行動,確保法律關係的清晰與穩定。我國就請求權也是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如支票請求權,於《票據法》第廿二條就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件林先生以支票為請求,因對方抗辯已經超過一年了,時效消滅、拒絕給付,法院依法只能判決林先生敗訴。
但林先生會有此支票,是因朋友向其借錢而交付,所以就訴訟而言,林先生有二種請求權可以主張,一類是票據請求權,此類請求權時效期間對支票發票人是一年;另一類是借款返還請求權,此請求權我國並無短期時效的特別規定,所以時效期間是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為十五年。林先生提起訴訟時應注意各個請求權標的時效之對應,其訴訟主張以支票權利為請求,依據《票據法》規定,對於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林先生起訴應主張消費借貸的借款返還請求權,此類的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時效為十五年,時效既未消滅,債務人不能拒絕清償給付。
但要注意的是,支票請求權只要提出票據即可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如對方否認有收到錢,林先生還要有交付金錢的證明,如簽收的借據、對應的匯款紀錄、或其他錄影、或證人等。至於如何主張訴訟的請求權標的及證據,因個案事實不同,建議仍應諮詢法律專業,勿自為主張,以免喪失權利。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