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民事官司在討錢 查封拍賣分配錢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的朋友林先生欠我一百萬元,一直不還,為此我上法院打贏官司,判決確定,但對方仍未還錢,打算查封其房地拿回債款,請問查封手續要如何辦?我送起訴狀去法院就已經繳錢,為何查封還要另繳錢?

答:打民事官司僅在確認對方到底有沒有欠你錢或需要賠你錢,雖然你打贏,但對方不一定會還你錢或賠你錢。你還是得先查詢對方有無動產(如存款、汽車等)或不動產(房屋土地等),再拿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對方的財產,並經拍賣及參與分配拍賣所得的錢,才能拿到你的還款。如此查封、拍賣及參與分配拍賣所得拿到的錢,法律術語叫做「強制執行」。

縱使王先打贏官司,若對方仍「裝皮皮」的不給錢,你還是得透過強制執行手續,才能拿到錢。打官司討錢或求償是要花錢的,原告要先向法院繳費,稱為「裁判費」,也可說是「起訴費」;聲請查封時所繳的錢,則稱「執行費」,也可說是查封費用。簡單說,裁判費是付民事官司所繳的錢,執行費則是付民事執行查封、拍賣所繳的錢,雖然同樣都是手續,但性質上並不太一樣。利用法院解決私人金錢糾紛,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屆時打贏官司,查封對方的財產,原告事先所預繳的錢,最後還是可請求對方來付。

至於要如何查封對方財產?首先,要先寫一份「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向法院服務中心索取範例稿), 並繳交執行費給法院,然後法院民事執行處會發函通知原告時間、地點會合,一同去現場執行貼封條。查封汽車等動產僅貼封條即可,但房地等不動產除貼封條外,法院尚須發函給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過戶所有權及設定扺押權等登記。總之,打民事官司雖贏,但為確保拿到錢,別忘了做查封動作。

最後,再提醒一次,打民事官司之前,不妨先調查、打聽一下對方是否有財產,萬一對方沒有財產又賴皮,一副 「要命一條,要錢沒有」的樣子,縱使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書也沒有用,對方無財產,查封不到照樣拿不到錢?說真的,假如對方沒錢沒財產,這個官司乾脆就不要打,省下昂貴的律師費,不要生活在有官司牽掛的日子,還比較划得來。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