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前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一一二年間,又假冒幣商向六人詐騙二三0萬元,後利用人頭帳戶轉匯金流,李提領不法獲利轉購泰達幣再轉給上層。一審認金流證據不足判處李無罪,惟檢方上訴積極補全金流軌跡等證據,台南高分院二審判處李涉六罪詐欺,分處一年五月至一年七月不等徒刑。
李男參與葉男等人組成的詐騙組織,於犯罪集團內擔任面交車手,一一三年嘉義地院認李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但除此之外,李男孩另涉虛擬貨幣詐騙,涉嫌以買賣虛擬貨幣騙取六名受害人共二三0萬元現金,全案經嘉義警方移送南檢追加起訴。
針對被害人指控,李男辯稱其身分是幣商,金流交易的帳戶是找他購買虛擬貨幣的買家,其與該帳戶金流往來但也確實與持有帳戶的劉姓男子本人交易虛擬貨幣。嘉義地院一審認檢附金流軌跡幣並不能說明李男帳戶金流為詐欺所得,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各個被害人匯款給李,判處李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並補全金流相關基證,根據匯款時間、金額等,進一步證明被害人匯款金額先轉入第一層、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李男(第三層)帳戶,李男也提領人頭帳戶贓款並轉入第四上游帳戶。李參與人頭帳戶轉帳、提領款項行為無疑。
台南高分院根據起訴書及補充證據,認李前曾擔任詐團面交車手,並經法院判刑,本案以買賣虛擬貨幣名義涉嫌詐欺、洗錢,利用層層帳戶掩護不法詐款、規避檢警查緝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認李涉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等六罪,分別判處一年五月至一年七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