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地下匯兌案,十日晚間全案辯論終結;新北地檢署依違反賭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銀行法》等罪,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新北地院諭令五月二十九日宣判。
檢方指出,郭哲敏涉嫌經營博弈網站,獲利十六億餘元;另涉地下匯兌,經手金額至少達二百一十七億餘元。郭哲敏為涉案公司最高負責人,犯案時間長、未坦承全部犯行,且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郭哲敏曾獲交保,除一億元高額交保金,也限制住居、施以電子腳鐐監控,每天要在指定住所自拍門牌與臉部回傳報到。檢方提抗告,經高院二度發回更裁,新北地院去年十一月裁定郭哲敏與小弟張旭昇羈押禁見。
至於操作金流的杜韋蓁,檢方認為其在公司內部影響力僅次於郭哲敏,依違反賭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銀行法》等罪,求刑十二年。對於共犯張旭昇,檢方列為犯罪集團核心,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銀行法》等罪,求刑十年。
新北地院審理後,經過近四小時辯論終結,諭令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