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江姓男子第四度酒駕被抓,台中地院法官列舉判例、見解,認定他騎的機車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為避免他再犯危及公共安全,衡量比例原則、財產權侵害,除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八月徒刑,罕見宣告沒收他機車,防止他再度酒駕上路。可上訴。
江男去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在潭子區朋友家喝五瓶啤酒後,騎機車於下午五時許行經中市神岡區大豐路四段,因無照駕駛而為警攔查,酒測值零點六四,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台中地院查出,江男過去曾三度酒駕,各被判刑四月、六月及併科罰金五萬元,以及七月徒刑,曾入監服刑、罰金易服勞役。這次再犯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考量他酒駕且酒測值達零點六四,犯後坦承,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八月。
法官認為他屢犯酒駕,基於犯罪預防等考量,認定他的機車屬於犯罪工具,宣告沒收這輛機車。法官強調,機車雖是憲法保障財產權,但若濫用財產權利,國家也能在符合比例原則下,限制或剝奪財產。
中院依比例原則、權衡江男財產權,及交通安全公益目的,認為唯有沒收他的機車,才能有效防止其再酒駕上路,宣告沒收本案「機車本身」,且不宣告替代價額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