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詐報案 警成加害人判3年7月

本報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林姓警員因欠債,竟趁受理詐騙案時,再詐騙被害人一百五十萬元,但未得手。桃園地院判處三年七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

前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二十七歲林姓警員,在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任職期間,受理洪姓女子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七百五十二萬元一案。林員因欠債,向洪女謊稱再付一百五十萬元就能把被騙的錢拿回來;洪女籌到六十萬元,要交付給林員前撥打一六五專線詢問才知被騙。檢方去年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起訴林員。

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林員原詐騙金額為一百五十萬元,因洪女無法籌得才降為六十萬元,縱使其未取得該些款項;但仍是在知道洪女才剛被詐騙超過七百五十二萬元之困境下,再向洪女詐取鉅額款項。

判決書指出,林員在詐騙過程中不斷催促洪女籌款,遭查獲後又聯絡洪女指導應答,企圖影響調查,依法無減刑餘地;且因犯行為未遂無犯罪所得可繳回,也不適用減刑規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警員曾在一一一年間因詐欺案件獲緩起訴處分,考量他坦承犯行,已與洪女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日前依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三年七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