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遺產分割訴訟 配偶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營區陳先生問:我與妻結婚二十年,膝下無子女,婚前雙方均無財產。我太太於三個月前病故,遺產有房屋、土地、存款計價值一千萬二百萬元,繼承人為我及其弟妹共四人,我則無任何婚後財產,茲因繼承人間彼此無共識,無法協議遺產分割方法,只有訴諸法律途徑,請問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我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答: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此項請求權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按繼承人中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得由應繼財產中,先予以清償。為方便遺產分割及公平起見,可先由遺產扣去該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數額,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額後,再將應繼分額加上上開債權數額,即為該對被繼承人有債權的繼承人之具體應繼分額。

因陳先生無任何婚後財產,計算夫妻二人的剩餘財產差額為一千二百萬元,雙方應平均分配,所以除以二後的六百萬,為陳先生對被繼承人的債權數額,故以遺產總額一千二百萬扣去六百萬後除以四,即可計算出繼承人每人應繼分額為一百五十萬,再以一百五十萬加上六百萬等於七百五十萬元,即陳先生的具體應繼分額為一百二十分之七十五,其餘繼承人三人每人具體應繼分額為一百二十分之十五,因此遺產的房屋、土地、存款,各繼承人應依照上述的比例進行分割(配)。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