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愛喝酒的黃姓男子有五次酒後駕車前科,最後一次還被判罪入獄十個月,結果被關出來照樣再犯酒駕被送辦,法官認為他六度酒駕,完全猶漠視己身和他人安危,更枉顧法律規定,重判一年兩個月。黃男上訴提出腳中風、腳趾頭截肢及憂鬱症、身心障礙、家境清寒等證明請求減輕刑度,但被駁回確定,必須再入獄。
黃男上訴稱,自己身體狀況差,需要定期吞胃鏡檢查;腳部中風,腳趾頭截肢,需要定期復健;並罹有憂鬱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件及中低收入證明、家境清寒證明、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去年出監後兩個月就中風、無法工作,目前與父親同住,薪水有限,原審判決實屬過重,希望減輕刑度。
台南高分院認為,黃男已有五次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悔改,酒駕影響公眾道路通行安全,這次酒駕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點七三毫克,騎機車上路因不勝酒力而倒下,致自己受傷,顯見缺乏尊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觀念,且對交通往來已造成危險,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