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釀8親人慘死 陳彥翔確定逃死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新竹市東大路正義輪胎行縱火案,經過三年多的司法審理,終於在六日由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處被告陳彥翔無期徒刑定讞。這起案件不僅造成陳家八名無辜親人喪生,也成為憲法法庭限縮死刑適用條件後的首例判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案件起因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晚間,陳彥翔因家庭瑣事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執,一怒之下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返回家中縱火,導致母親、妻子、三名子女、妹妹、大嫂及姪女共八人葬身火窟,僅父親倖免於難。陳彥翔在案發後雖遭燒燙傷,但於警消到場時主動坦承縱火,並請求救援家人,符合自首要件。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陳彥翔犯行殘酷,造成重大傷亡,判處死刑。然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其自首情節,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六日遭駁回,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認定陳彥翔雖犯下最嚴重罪行,但因自首符合減刑條件,且憲法法庭已於去年九月作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條件,因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這起案件不僅是家庭悲劇,也引發社會對死刑存廢及自首減刑制度的廣泛討論。死者家屬雖希望判處死刑,但最終法院依據法律程序作出判決,陳彥翔確定逃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