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從事外牆磁磚修補工程的林姓工人被控在一一0年二月間對一名八歲女童強制猥褻,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高院改以加重強制性交重判七年六月,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以女童指訴前後不一、社區保全員證述、A棟電梯內監視錄影畫面及被告之測謊鑑定書等原因,在十一日逆轉改判林姓工人無罪,全案檢方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林姓工人在一一0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許於桃園市蘆竹區一社區進行外牆磁磚修補工作時,邀請讀國小三年級的八歲被害女童到社區頂樓觀賞風景。但女童家屬隨後指控稱,林姓工人以擔心女童失足跌落為由,趁機貼身擁抱女童,還伸手進女童內褲摸臀與陰部。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依對未滿十四歲的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林男三年二月徒刑。全案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林姓工人的行為是把手伸到女童的陰道裡面,屬於強制性交,因此改以加重強制性交重判七年六月徒刑。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以案件存在疑點為由,撤銷高院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發現,女童的指述存在許多處矛盾,包括被告是否抓住其手腕以限制反抗、離開現場的方式,以及是否有伸入陰道等關鍵情節,均出現重大歧異。
此外,女童指稱被告案發後從逃生梯離開,但監視器畫面顯示,兩人實際上是共同搭乘電梯下樓,且女童在電梯內並未表現出慌亂逃離的跡象,反而按住電梯按鈕並指向某處,與其警詢證詞不符。
游姓社區保全雖證稱,女童在案發當晚曾提及與被告發生的事情,但女童當時情緒、語氣並無異常,甚至一度以為她在開玩笑。此外,女童指稱被告在犯罪後於頂樓「鐵製洗手處」洗手,但經法院函請警方實地勘查,確認該社區頂樓並無此設施,進一步削弱其指述的可信度。
女童另稱案發後,曾向社區內某家長求救,但該家長向警方表示不記得有此事,無法佐證其說法。
更一審認為不能憑測謊就認定林強制猥褻,且檢方所舉證據無法說服合議庭,所以,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