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區鍾小姐問:新聞報導有六福村的狒狒跑出來,後來農業局人員、動物保護處會同六福村人員去圍捕狒狒,並委託獵人一同前往,之後發現狒狒後,農業局人員下命令由獵人開槍射殺,但法院判決農業局人員有罪,而開槍射殺的獵人卻沒有被起訴,為什麼是這樣呢?
答:「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刑法上的一個概念,指行為人錯誤地相信自己符合某個正當化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而實施犯罪行為。例如,有可能是誤認正當防衛:A在暗巷裡看到B手持棍棒走來,以為B要攻擊自己,於是先出手打倒B,但實際上,B只是拿著棍子路過,並無攻擊意圖,A誤以為自己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又可能是誤認緊急避難:C開車時,看到路邊有個人倒下,他認為對方快死了,趕緊開車撞開路邊的攤販,以便開路救人,結果發現那人只是睡著了,並未面臨緊急危險,C誤以為自己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如果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該如何處理呢?實務上,有認為行為人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要件,就不能主張這些抗辯事由,行為仍然是違法的。但因為行為人「無法避免地誤認自己合法」,可以依刑法的「禁止錯誤」規定減輕或免除責任。也有認為行為人的主觀上並沒有違法的意圖,因為他認為自己是在「合法行為」,因此應該阻卻故意犯罪成立,最多成立過失犯罪(如果有過失規定的話)。簡單來說,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就是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有權這樣做」而犯罪,但其行為其實並不符合法律的正當化條件。
本案中,射擊的獵人認為公務員已經指示其下命令射殺,所以主觀上認為已得主管機關的准許,但實際上,下指示的公務員並非有權核准之主管機關,所以獵人此時就誤認其有權射殺,而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而承辦檢察官認為此時該獵人主觀上沒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的故意,而該條文並未處罰過失,因此給予其不起訴處分。(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