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琦涉犯正副總統選罷法 高院維持原判3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十五日駁回共和黨主席周克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上訴,維持台北地方法院三年原判。法院認定,周克琦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在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前廣場設立連署攤位,指示工作人員邀集民眾前往連署,並在連署完成後,每人發放新台幣二百元,致超過二十人連署的行為構成交付賄賂罪。

高院判決指出,周克琦與藍信祺共同搭檔參選第十六屆總統、副總統,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後成為正式連署人。除現場發放米酒、牙刷牙膏等物品外,發現金二百元更成為誘因,台北地方法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周克琦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二百萬元(罰金得折抵服勞役),並褫奪公權五年,同時沒收扣押之Redmi Note手機一支(含SIM卡及Micro SD卡)。

上訴期間,周克琦堅稱並否認犯罪,並請求停止審判、提請憲法法庭審查及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相關法條並無違憲疑慮,原判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各項辯詞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因而在二十五日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除周克琦與藍信祺外,另當日在場協助發放現金的兩名工作人員,因在檢警偵查中認坦承不諱,最終獲得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