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不讓行人撞死晨運翁 高院維持判6年3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洪姓男子前年八月間徹夜飲酒狂歡後酒駕,翌日凌晨四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右轉時,未禮讓早起晨運走在斑馬線上的王姓老翁,結果猛撞王翁致死。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判其有期徒刑六年三月,並沒收所駕駛的BMW車輛,洪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晚間與友人在台北市某商務酒店飲酒,直至翌日凌晨四時許,洪男受酒精影響仍駕駛名下小客車上路。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右轉芳洲八路時,未禮讓早起晨運正走在斑馬線上的七十歲王姓被害人,王男當場受重傷,送醫後仍於同年九月一日因神經性休克宣告死亡。警方於事故後對洪伯軍進行酒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二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洪男雖自首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已支付和解金額的九分之七,餘款並約定待其服刑出獄後按月賠償。但法院認為,洪男酒駕前曾被友人勸阻卻仍執意駕車,最終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致使被害人家屬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並沒收其駕駛之BMW車輛,以杜絕酒駕行為。

洪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輕判。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洪伯軍上訴後雖再支付六萬元賠償金,但此舉僅為履行原和解條件,並無新的事證足以減輕其刑責。法院強調,酒駕致人於死屬重大犯罪,考量公共安全及被害人家屬權益,原判決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