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虐童致死所涉判刑罪名和依據

新巿區王先生問:近期引起社會共憤的保姆虐童案,甚至有人直接於公民提案條修法:「虐童致死者,唯一死刑。」亦經多數人連署逾兩萬人。然而,新聞報導中常看到虐童致死可能會涉及「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於死罪」、「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請問此三者間如何區分,判刑依據又有何不同。

答:王先生提及虐童致死案,可能涉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於死罪、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等,在現行法規中,此三項罪名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所不同。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故意傷人之身體或健康致人於死罪」(傷害致人於死罪);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致人於死罪」(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上揭三項罪刑之差異點,在於殺人罪的法定刑度最重有死刑;而故意傷害致人於死罪、對未成年人凌虐妨害身心健全發育致死罪,這兩條罪,最重是判處無期徒刑。

換言之,若法院於刑事裁判程序中,認為在嚴格證明法則上無法有足夠證據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時,法院就無法判定涉犯殺人罪,而只能採取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所以在過去實務判決中,大部分的案例均係認定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而最多也僅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加重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中之構成要件綜合一切證據資料做出最合適的判斷。而避免虐童案一再發生的方法,除了加強親職與照護意識外,亦有賴於相關主管機關持續加強宣導兒少保護之全民意識,並建立更完善的聯繫與通報機制,方能有效防範憾事發生。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