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對手不實文宣 違反選罷法 北區里長仍判5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北區一名鄭姓里長於二0二二年底里長選舉期間,散發一張不實選舉文宣,被對手提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鄭被判刑五個月、褫奪公權一年,他上訴請求減輕其刑。台南高分院認為沒必要,廿五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認為,鄭姓里長坦承製發內有「……還是出來說明為何陳小姐有收到五十萬現金封口費,又為何找署南醫院吳醫師開性功能障礙證明被拒絕,如有發現幫蔡老先生助選者,請各位里民注意小心,請勿單獨接近,尤其女性朋友不分老少特此警告……」等內容之文宣,以此方式散播告訴人於其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經判決無罪確定)有前開不當行為,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並使選民對告訴人有負面觀感,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及里長選舉公正性。

法官對於原審量刑部分,認為鄭男至案情已臻明朗後,始於二審坦認犯行,對於訴訟經濟之助益及所節省訴訟資源,遠低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即自白之情形。而且原審量刑已屬低度刑,鄭男亦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亦具狀表明希望能維持原審刑度,因此,鄭男尚無減輕其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