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汐止分局前陳姓小隊長為達成「青春專案」的績效,竟與盧姓藥頭合作,設局誘使少年吸毒後再假裝臨檢查獲。高等法院於二十五日宣判,依「共同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處陳男十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時任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的陳男為達成工作績效目標,與盧姓藥頭合謀,在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由陳男提供資金給盧姓藥頭購買K他命、安非他命等毒品,再由盧女以每人一千五百元車馬費及慶生名義,誘使詹姓少年等十六人至汐止區某KTV包廂聚會。
當晚包廂內除提供毒品菸品,盧女更直接轉讓安非他命給部分少年。晚間七時許,詹姓少年實際施用毒品後,盧女立即通知陳男率隊臨檢,現場查獲毒品及多名青少年,盧女則提前脫身避嫌。
法院審理發現,陳男於案發前一周(七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多次匯款給盧女,金流紀錄與通聯證據均顯示兩人長期合作。儘管陳男辯稱僅支付「線民獎金」,但合議庭依據藥頭證詞、少年筆錄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其主觀上知情且參與供毒行為。最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判刑十月,另一項「轉讓未遂罪」則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盧姓藥頭先前則已判刑七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