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內湖購地弊案 張明田二審仍判賠8.9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高層張明田被控於一0一年間主導內湖土地交易弊案,透過人頭公司低買高賣套利,導致中信銀損失近九億元。高等法院二十五日二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見解,裁定張明田須賠償中信金控八億九千三百二十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案起因於中信商銀一0一年因擴充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需求,由總務處尋覓合適地點。時任中信金控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負責最終決策,卻被檢方查出與親友合作,透過人頭公司低價購入台北內湖區安康段、潭美段兩筆土地,再以高價轉售給中信商銀,從中套利逾八點九億元。檢調指出,中信商銀依法本可直接購置自用不動產,無需經第三人轉手,張明田卻違反內規及《銀行法》,隱匿關係人交易,使公司承受不合理成本。

刑事訴訟部分,張明田一審遭判十五年徒刑併科罰金五億元,二審改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兩項特別背信罪,各判八年六月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未盡完善,於一一二年八月發回更審,目前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民事賠償方面,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代表中信金控提告求償,一審認定張明田須全額賠償八點九億元,二審於二十五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