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一一二年跨年夜酒後和李姓女友大吵,拿水果刀狠刺死李姓女友,一審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刑十六年六月,二審審理時,劉還稱有後悔,已念經迴向給死者,請求輕判,二十六日二審認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同居在台中市后里區租屋處,劉飲酒後,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晚間,在租屋處內,基於殺人犯意,持一把水果刀,朝當時坐於床緣的李女前胸、左側側胸壁刺入,當場造成李女失血並坐於床邊摀住傷口,當時同住不知情邱姓友人酒醉起床如廁,發現地上留有大灘血跡,趕緊撥打一一九呼叫救護車,將李女送醫急救,李女仍因傷勢大量出血後不治。
全案一審時,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劉男前因李女友人出言「你介入別人婚姻當小王有理囉」,劉男惱羞成怒,進而持長刀相向,且出言恫嚇李女友人,而遭李女攔阻,劉轉而對李女心生不滿。
一審國民法官考量,劉持尖銳水果刀刺殺手無寸鐵的李女,手段殘暴、惡性重大,且劉有多次前科、素行不良,犯後又湮滅跡證,更騎車逃匿,到案後又謊稱係因李女喝酒不聽勸,才起口角爭執殺人,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依殺人罪判刑十六年十月。
二審指出,劉男上訴稱量刑過重,還說「我已經後悔了,我有寫佛經迴向死者,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不過後續無任何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犯後態度也未獲得死者家屬諒解,上訴無理由;一審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沒有違誤,量刑已經充分參考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事項,並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