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 更二審以妥速法減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被控任職期間,涉嫌利用借牌圍標,收取回扣、圖利廠商。苗栗地院審理時,認定不法所得有二十二萬元,判刑十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全案上訴後歷經數次審理,更二審二十六日宣判,認此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適用、圖利金額僅一萬六千元,依法減刑後,依圖利等二罪,分判二年十月、九年四月徒刑、褫奪公權,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徐永煌從九十九年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長,任職期間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在一00年至一0一年間,通霄鎮公所辦理「新埔里拱朝雲天宮環境改善工程」等十一件工程類採購案時,他向其他廠商借牌參與投標,順利得標承攬七件工程案,不法獲利達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六元。

通霄鎮公所另辦理「一0一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徐永煌同樣借牌投標之外,更向廠商索取一成回扣二十二萬元。徐永煌另涉洩漏「一0二年度通霄濱海遊憩區工程委託規設計及監造採購案」等四件公共工程的相關資料,圖利廠商約二百三十萬元,同時接受廠商招待到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

徐永煌擔任鎮長期間,雖已把公司登記負責人改為胞姊,實際負責人仍是徐,標案的施作、驗收、結算、保固等工作由徐實際參與,也有按月領取公司薪水,全案依貪汙、洩密、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

一審認定,徐涉犯貪汙等罪,判刑十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未扣案犯罪所得二十二萬元沒收,另涉作假帳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一年六月,可易科;二審則改判徐十年、褫奪公權四年;更一審則判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

台中高分院昨日審結此案,主要撤銷理由就圖利罪部分,認徐永煌圖利元裕公司的金額為一萬六千餘元,低於五萬元,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外此案自第一審繫屬已超過八年,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再減輕其刑。

二審認定,徐永煌涉犯對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分判二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九年四月、褫奪公權四年,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另外,徐永煌同案另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下七罪,都判刑三月,可易科罰金,此部分已在更一審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