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顏姓男子曾四度酒駕入監,未料出獄第七天又再犯,喝啤酒騎車載許姓友人摔車釀許慘死,訴訟期間竟又再度酒駕自撞,彰化地院國民法庭一審依酒駕致死判他八年六月,顏不服上訴稱「判太重」,台中高分院二審以量刑無不當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顏男因酒駕入獄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監,未料才剛出監第七天,同月三十一日就在田尾龍奉宮喝啤酒下午四時多騎機車載許姓友人,行經埤頭鄉中南路撞到路邊農地圍籬摔車,顏、許雙雙倒地,許因頭部重傷到院前就死亡,顏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一三毫克。
彰化地院一審國民法庭查出,顏男無照、酒駕上路,在行經肇事傷亡地點前就已經摔車一次,但顏仍繼續騎車,且第二次摔車地點並非極端駕駛環境,卻造成後座許男身亡,認為顏肇事情狀離譜,且日間行駛路徑還有其他人車、住宅,不是渺無人煙的荒郊野外,對用路公眾造成的危險性極高,加上過去至少四度酒駕,出獄不到一週又再犯。
一審考量顏男犯後自首坦承,但在本案審理期間,他又酒駕自彰化開車到南投仁愛投八十九線力行產業道路,結果失控撞上護欄,而被判刑八月,顯然欠缺反省。一審考量一切情狀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八年六月,審酌他屢屢犯案、一再酒駕,顯是酗酒成癮有再犯之虞,命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一年。
顏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從頭到尾都坦承沒有狡辯,一審卻被判八年六月,刑度遠超過往例,違反經驗法則判太重。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判決,二審身為上訴審法庭,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而不宜輕易逕以閱覽一審卷證後所得不同的心證,就予以撤銷。何況本案一審國民法庭已詳予斟酌情狀,量刑並無何違誤或不當,當予以尊重裁量權,判處駁回顏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