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詐團成員假冒金管會人員及偵查佐等,向一名老婦人詐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由黃男前往拿取,詐團成員取得之後再接續提領贓款,黃男因此獲得二千元報酬。詐團再向婦人佯稱尚須繳納保證金,而詐取被害人款項,婦人共損失八百八十七萬餘元。
彰化地院審結,依去年八月一日實施的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將他重判五年六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要賠償被害人八百八十七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黃男(二十四歲)去年五月間加入「勇強」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先由詐團成員於去年六月十二日打電話向一名老婦人謊稱是金管會人員及偵查佐等,詐取被害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黃男再依指示前往拿取,以丟包方式供詐團成員拾取。黃因此獲得二千元報酬。
之後,詐團再向被害人佯稱尚須繳納保證金,被害人出售股票、向人借貸籌款匯入帳戶,詐團成員再提領一空。詐團接續騙取被害人配偶帳戶,由黃男去拿,再去超商提款。警方接獲計程車司機通報,趕赴現場盤查,當場查獲黃男。
法院認為,被害人受害金額相當龐大,且被害人年事已高,老年生活頓失保障,更甚者,如果不是警察接獲熱心計程車司機通報,恐怕被害人損失還會持續擴大,量刑自不宜過度加惠於被告。
法院審酌被告所為實有特別惡性,且前後接續犯行長達近三個月,為時甚久,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法益,還同時構成多項罪名,罪質沉重,情節重大等情,量處五年六月徒刑,並應給付被害人八八七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