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地方法院針對市警局小隊長周學賢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七日宣判,判決書對周學賢負有調查職務,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又犯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另小年隊偵查佐劉政繁,為負有調查職務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扣案劉政繁所有犯罪所得,新台幣十萬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未扣案周學賢所有的犯罪所得新台幣四百二十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學賢犯洗錢罪部分無罪。
業者部分,男子李仁智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計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五月、褫奪公權一年。
男子陳總明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計六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其餘徐城騂、游玉萍、王嘉遠、黃愛雪、黃灶鳳等人,均有判刑期數月不等。
判決書中指出,周學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到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為止,擔任基隆市警察局少年隊刑事小隊長;而劉政繁則於一0七年八月八日到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為止,擔任市警察局少年隊偵查佐職務。周學賢為店家擔任「門神」,避免幫派份子圍事,並通報臨檢資訊,收受賄賂,還插乾股每月分紅,由於他不承認犯行,因此一審合議庭法官重判,共計需執行二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偵查佐劉政繁部分,就有調查職務的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部分,在檢察官偵查期間,以及法院審理中都坦承犯行,又在法院審理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全案得上訴。